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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保护神”

1999-12-0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张传亚 通讯员 林里力、曹小航 我有话说

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己任的申城检察官,凭着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反贪查案中,突出重点,查防并举,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打击犯罪是上海市检察机关为国企服务的第一记重拳。

1997年1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四川榕山建筑公司经理曾多次行贿某建筑公司经理于军。在掌握了该公司的所有工程情况和外联分包队伍后,侦查人员制定了缜密的侦查计划,兵分几路,顺藤摸瓜,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先后破获了该建筑公司11件受贿窝案。

检察官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在办案中明察秋毫,不轻易放过一个疑点。

去年,宝山区检察院和某钢铁集团公司陆续收到20多封举报信,反映该公司韩副经理在负责废钢采购和串换钢材业务中,有收受巨额贿赂嫌疑。侦查员先选择两家可疑单位为切入口,秘密初查,获取了韩某收受贿赂的部分证据。韩某被传讯到案后,只交代受贿3.5万元,之后便再三表白,问题已全部讲清。

然而,种种迹象表明,韩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检察长果断下达搜查令,并再三指示:搜查工作一定要全面、仔细、彻底。在韩某的办公桌抽屉里,侦查员发现一张小纸片,上面记着32组阿拉伯数字和日期,这极有可能是韩某存款的数额和日期!侦查员如获至宝,又到韩家搜查,在一盏不起眼的壁灯灯罩内,又起获了32张商业银行存单,共计117万元人民币,与纸片上记载日期数额完全一致!面对确凿的证据,韩某败下阵来。

但由于韩某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还有6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韩某受贿案涉及江、浙等六省市80余家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工作量大,难度高,如果按照常规的办案方法,必然要延长办案期限。为此,侦查员们采取了派员取证和发函协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尽快侦查终结此案。

通过综合查案,在法定期限内,宝山区院反贪局查清了韩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据统计,仅去年1月至今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在227家国有企业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罪案320件,总案值上亿元。

二、打击经济犯罪,仅仅是他们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所做的一部分。

今年6月,宝山区检察院在亏损上亿元的某农场下属企业挖出了包括正、副厂长和财务科长在内的贪污受贿案,职工群众认为企业从盈利变为亏损、职工下岗,全是领导干部吃喝玩乐,中饱私囊的结果,于是到农场场部聚集,要求安排工作。检察院得到消息后,及时派干部赶到农场做疏导解释工作,说明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和现任领导班子惩治腐败、搞好企业的决心,从而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农场一方稳定。

曾创利数千万元的中科院上海分院所属科苑房产经营公司,由于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导致公司负债达1.2亿元。徐汇区院反贪局在查办此案过程中,不仅查清案情,将犯罪分子送上法庭,而且积极为该公司清理帐目,明确产权关系,只要是属于该公司的国有资产,就千方百计想法追回,不但避免了100多万元的国资流失,还帮助追回国资200余万元。

三、“未雨绸缪,亡羊补牢”。要减少乃至杜绝经济犯罪,关键在于预防。为此,上海市检察机关与企业联手开展“一优三无”活动(创优质工程,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无重大刑事案件)。

去年以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在预防犯罪工作上,首先加强了与主要国有企业委、办、局的联系,建立了包括上海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八大工业局的联席会议,共商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职务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

徐汇区院在侦破某银行一起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继续程序中的漏洞侵吞公款,而其他有关银行也存在这类隐患。区院便牵头邀请计算机专家和银行有关人员共同修改程序,增设防范装置,并建议各有关银行对以往计息情况进行自查,又对计算机管理人员加强了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收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

四、打击和预防国有企业内的职务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任重道远。

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的同时,上海市检察机关也在认真研究和探索国有企业遏制、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方法与机制。

上海市检察机关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如从机制上应坚持建立会计统派、个人财产抵押、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破产、亏损国有企业的经营等制度。这一系列研究和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进行预防犯罪的成果,而付诸实施这些宝贵的建议,还需要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之中建立和完善实施。

上海检察机关意识到,完善立法是促动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责无旁贷,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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